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经事先合谋,共同开设“牌九”赌局牟利,约定获利平分,徐某某主要负责抽头、寻找场地,朱某某负责纠集赌客、寻找场地。另外,徐某某安排被告人田某某接送赌客、为赌场望风。上述被告人按照各自分工,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先后在江阴市**镇**堂**号、**镇**村**号、江阴市**镇**村**巷**号、**镇**便利店、**镇**村**巷**号、**镇**汽修厂等地开设赌场21场,共计抽头得款人民币26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田某某共参与7场,该7场抽头共计人民币8700余元,被告人田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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