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社区**路**号,现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租用的当涂县**镇**小区**幢一门面房二楼大厅内摆放了5台赌博机(1台8个独立操作单元的“小鱼机”赌博机,4台2个独立操作单元的“狮子机”赌博机,可同时供16人赌博),供他人进行赌博。2019年9月6日,当涂县公安局将其查获,并扣押了5台赌博机。田某某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由其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照片;
2.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进行赌博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新富
检察官助理:乾 坤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85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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