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3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路**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至年六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为获取非法收益,在昆明市盘龙区**路**组**楼等地,通过手机终端建立“**”等微信群,采取在微信群内发送用于竞猜下注的诗句、图片供多名参赌人员竞猜下注,并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赌资转发给上级庄家,从中收取提成。截止案发,田某某以此方式收取的赌资共计二万四千五百七十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参赌人员证言、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网络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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