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62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二维码、链接等方式向钟某某等人推广“66电玩城”赌博网站,并参与利润分成。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证实,被告人田某某使用昵称为“爱拼才会赢”的微信账号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二维码、链接等方式推广“66电玩城”赌博网站,及其获利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某某处扣押一部OPPO牌手机。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的到案经过。
4.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俊鹏
检察官助理:闫茹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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