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50********,土家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某某,住来某某**镇**村**组**号**层,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向某甲失踪后,被告人田某某于7月21日下午见其孙子向某乙(另案处理)外出时有所异常,便尾随向某乙进入其家后山林中,在一玉米地坎下发现向某乙正在掩盖一具疑似向某甲的尸体,田某某便喊向某乙,向某乙被发现后便跑回家中,田某某回到家中询问向某乙是否杀害了向某甲,在得到向某乙点头并讲将向某甲掐死后,心存侥幸试图帮助向某乙逃脱罪责,嘱咐向某乙不要声张,不得对任何人说起,且有人问到后也不得承认。7月21日晚来某某公安局民警到田某某家中询问其是否见过向某甲时,田某某对公安机关民警谎称未见过向某甲,也不知向某甲去向,并于当晚将向某乙作案时所穿的一双灰色拖鞋放入自家柴火灶中烧毁,于7月22日早上将向某乙作案时所穿白色短袖和黑色长裤也放入柴火灶中烧毁。7月22日中午田某某将向某乙持有的两部手机藏匿,其中一部OPPO牌A57型号手机藏匿在其丈夫所睡床的床头夹层中,另外一部OPPO牌A7手机藏匿在其家门前的菜地旁的石缝中。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乙、向某丙等人的证言;3.(来)公(司)鉴(法)字[2020]3号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向某乙是“向某甲被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帮助烧毁向某乙作案时所穿的拖鞋、短袖及裤子,隐匿向某乙持有的两部手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军
检察官助理:蒋昕恒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来某某**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21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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