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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寻衅滋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5〕18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4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3月25日,商丘市**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在睢县**工业园工地施工时,被告人田某甲伙同本村村民以该土地原为其村所有等理由,采取堵大门、阻碍施工单位生产作业为手段先后四次硬要施工单位现金12700元,其中的4400元与部分村民分掉,分给田某乙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将上述12700元退出,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收条等;

2. 证人田某乙、周某某、罗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5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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