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南京**霓虹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江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他人在南京市江北新区阅淮风饭店吃饭、饮酒。当日22时许,田某某醉酒后无故用共享单车及其手机砸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天华南路上的黑色宝马轿车(车牌:苏AU****),致该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引擎盖上多处漆面刮伤。经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9769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但归案早期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修理费用评估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5.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莉莉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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