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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01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市七里河区**花园**号**室,原武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3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与民勤县**镇**区**栋**室居民徐某某在民勤县天宝汽贸车行协商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价值38.1万元的宝马X3客车一辆。后因徐某某个人征信问题按揭贷款未果,2017年10月12日至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以车辆已订购为由,在徐某某家中据守吃住长达二十余天,期间采取跟随、滋扰、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迫徐某某交付全额车款,严重扰乱、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后田某某在徐受伤住院时又数次逼要车款,2017年11月13日徐某某被迫无奈之下,筹款付清全部车款,被告人田某某又以徐订购车辆给其造成损失大于车款、二人另有其他经济纠纷为由,未向徐某某提供车辆亦未退款。2018年10月徐某某诉田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民勤县人民法院判令田某某返还徐某某购车款28.1万元。经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民勤县中医院诊断书及病历、销售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4、鉴定意见:民勤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侵入住宅、跟随限制自由、恐吓殴打等暴力和软暴力方式索要车款,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生

                                    2020213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民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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