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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1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24日博某某公安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日,田某某被博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博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组织10名退役军人到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上访,被博某某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接到一旅馆内,后由各方乡镇接访人员将本镇上访人员接回博野,田某某等人不满意,迫于维稳压力,各镇接访人员崔某某、马某某、杜某某给田某某微信转账11000元后,被告人田某某等11人才随各乡镇接访人员返回博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松

检察官助理:展桃然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镇**街**号,联系电话:1373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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