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村**组**幼儿园对面“**茶馆”内,因打牌借钱与茶馆老板刘某甲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田某某对刘某甲进行殴打,并用麻将、拳头将前来劝阻的被害人刘某乙和吴某某打伤,后被民警现场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向蓉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782****);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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