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00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北团结街******。2014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7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长大小学东墙外搭乘被害人隋某某驾驶辽C*****出租车时,无故辱骂隋某某,并拿出卡簧刀相威胁、扎伤隋增富头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病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