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住**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6月1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6月15日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将树栽到****的地里,**将树按歪,当日22时许田某某酒后以此事为借口拿铁叉到本村**家,并用钢叉对**进行辱骂、殴打,经虞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2018年10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四不像”拉土车将张某某家厨房东边的烟囱碰坏,张某某的丈夫汪某某说过田某某后,二人未发生任何争吵。二小时后,田某某酒后以此事为由到张某某家进行辱骂,被人劝走。当天晚上又到张某某家以此事为由再次进行辱骂。

3、2018年7、8月份,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故,无目标的在本村刘某某家超市门口的路上进行辱骂。

4、2019年6.7月份,被告人田某某酒后在本村刘某某家与刘某某等人进行打牌,打牌的过程中因琐事吵架后,田某某对刘某某进行辱骂。

5、2018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对臧某某进行殴打,被虞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田某某等陈述;

3证人程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辱骂殴打他人并造成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建生

                                        高  辉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虞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