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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被害人张某某建在胡襄镇老龙村委会朱楼南地天然气阀室围墙遮挡其地里阳光为由,多次到工地阻止施工,后在胡襄镇政府及村干部调解下,被害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告人田某某支付3000元钱;2020年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又以同样理由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1500元钱。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将索要钱财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史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故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晓娜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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