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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99********,汉族,中专肄业,个体养殖户,住莒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在莒县浮来路路南维也纳酒吧门口西侧,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故持碎啤酒瓶将被害人徐某某刺至腹膜破裂、腹直肌部分断裂、肋间肌部分断裂。同年7月19日,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7日,莒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持传唤证到莒县*镇*村田某某家对田某某进行传唤,传唤证由其父亲田某甲代收,田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到莒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笔录;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持啤酒瓶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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