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7月3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7********,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2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7月3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魏某甲、魏某乙、田某甲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5日至3月19日、2020年5月17日至5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0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魏某甲途经**镇沙溪坝路口时,看到李某乙(另案处理)将自己的拖车横栏在周某丙运输泥土的必经之路且两人在争吵,这时,与周某丙一起拉运混泥土的周某丁、周某乙也赶到现场,双方先是发生口角,后升级为魏某甲与周某丙、李某乙与周某丁互殴,互殴结束后,魏某甲认为自己打输了就电话告知被告人魏某乙、田某某讲在沙溪坝路口被打,田某某接到电话之后马上召集田某甲、田某某等人与魏某乙先后赶到现场,在魏某甲的指认下田某某左手持匕首与魏某乙、田某甲、魏某甲等人一起对被害人周某丙、周某丁实施殴打,将周某丙打倒在地,周某丁见状便向翟**村方向逃离现场,田某某等人追逐后未抓到周某丁,并又返回现场对周某丙再次实施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田某某手持匕首指着周某丙喊其跪下,周某丙在受到田某某持刀威胁下随即跪在田某某等人面前,此时田某某等人又一次将周某丙打倒在地。此时,***派出所民警接警后驱车赶到现场,田某某等人才停止了对周某丙的殴打,被追跑的周某丁见民警赶到现场了,便返回现场,田某某等人见周某丁回到现场又准备上前对周某丁实施殴打,被出警员制止,后出警员告知双方先到医院就医,等派出所的处理,双方人员才各自散去。经司法鉴定,周某丙、周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该事件导致**寨至思南公路交通堵塞三十分钟,现场围观人员五十多人,社会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讯证、拘留证、逮捕证、传唤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杨某甲、周某甲、万某某、周某乙、林某某、杨某乙、田某某、李某乙等22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丙、周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魏某甲、魏某乙、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思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绘图、照片、吕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因张某某(另案处理,癌症病人)被文某丙殴打,以喊人吃饭为由邀约了胡某某、李某丙、杨某乙、陈某某等人前去**山庄一起帮张某某与文某丙谈判,文某丙为了协商时中间能有人调和,便邀约了本村支书文某甲及其叔叔文某乙一起前往,文某某、文某甲、文某乙三人到达**山庄后被张某某喊在山庄院坝等待他们吃完饭后再说,期间文某某主动付了700元左右的饭钱,待张某某与田某某等人吃过午饭后便叫文某某、文某甲、文某乙到欣浩山庄二楼一包房内进行谈判。在谈判开始前田某某便率先对文某某威胁说“你算运气好,发生打架那天我没有在,我如果在你现在不可能还能站在这里说话了。听说你要拿一百万元来摆起了打,我们坐在这里的几个身价加起来也有千把万,要搞死个把人也是很容易的。”还要求参加打的文某乙到场才谈,保证不打人。文某乙到后,双方主要交谈的人是张某某方有田某某、李某丙、胡某某,其他人在隔壁包房打麻将,时不时到包房走动以示人多,文某某方主要是文某甲,文某乙、文甫军没有讲话。开始文某某看到对方人多造成了心理威胁,后田某某等人要求文某某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用八万元,秒张某某治癌症病花了二三十万元,至少要十来万元,同时张某某的母亲邓某某还威胁文某某“不需要你拿钱,只要你能保证今后张某某不犯病,如果犯病了就送到你家去。”文某某在犹豫时,田某某叫去的人就起哄到“搞快点,拿不出钱来就去赶他家的猪。要不就拿给我们来的这些人也打一顿。”谢某某(另案处理)看见场面僵持,就将支书文某甲叫到房间外面说:“你们和一个癌症病人纠缠这些没必要,万一那个癌症病人死了怎么办,反正那两个人还年轻,找钱的时间还多,你们协商一下把钱陪了事情就算了”。文某甲就把文某某两兄弟从包间里叫了出去商量,迫于田某某的等人的威胁,文某甲、文某某就回到房间里面来说他们愿意赔偿八万元钱,文某某两兄弟就出去到张**信用社贷款,后文某某贷到五万元款先行支付张某某,签定了协议书先付5万元,余下的3万元在一个月内付清,次日,文某某害怕一个月期间张某某犯病出现意外,又分别在朋友张某丙手中借款两万元、在同村人文某丙手中借款一万元,通过微信支付的形式支付给张某某。案发后张某某家属退赔了文某某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讯证、拘留证、逮捕证、传唤证、调解书、收条、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杨某乙、李某丙、胡某某、陈某某、文某甲、文某乙等14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文某某的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文某某、文某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魏某甲、魏某乙、田某甲在**镇沙溪坝路口交通道路上,为了发泄情绪,逞强斗狠,持凶器肆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造成**寨至思南公路交通堵塞,现场围观人员较多,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田某某寻求刺激,逞强耍威风,以张某某患癌症病为由召集多人摆面、恐吓、威胁被害人文某某强拿硬要赔偿人民币8万元,以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魏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七条规定撤销魏某乙原判缓刑,合并执行有期二年;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紫光
检察官助理 王丹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册,魏巍的刑事判决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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