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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街**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达到将预订房间违规调整房型的目的,向北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高级销售经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给予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田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9月10日自行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营业执照、门市部合作经营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韩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工商登记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青川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告知文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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