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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卖淫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2605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组,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个体。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田某某与张某甲 (已起诉)在共同出资合伙经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天竺浴所足疗店内,以容留的手段纠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与张某甲在该店内容留卖淫女杨某甲以268元的价格与嫖客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容留卖淫女陈某甲以388元的价格与李某甲发生性关系。另查,卖淫女涂某某在该店内有多次卖淫的行为,被告人田某某与张某甲二人在以上卖淫女的卖淫费用抽头获利,至2019年5月以来,共获利4万余元。

2.2019年8月16日22时至8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经营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二职高金玉足浴店内,容留卖淫女王某甲、王某乙分别以368元及398元的价格与嫖客李某乙、戴某某进行卖淫嫖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及扣押照片,微信截图照片,租房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追缴清单、嫖资转账截图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周某某、杨某甲、唐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戴某某、涂某某、蔡某某、张某乙、简某某、余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田某某、张某甲与卖淫女之间的相互辨认,张某甲指认收取嫖资的微信二维码明细截图,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辨认及指认卖淫嫖娼地点,卖淫女及嫖客指认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照片,证人张某乙、简某某、余某某、郑某某、陈某乙、刘某某辨认被告人田某某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容留的方式纠集多名卖淫女在共同经营的天竺浴所足疗店内进行卖淫活动,且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经营的金玉足疗店内容留二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玲娟

助理检察员:张 欣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于贵州省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光盘贰张,散件玖页,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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