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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4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住址同上。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0时许、11月中旬某日9时许、1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家中,三次容留胡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冬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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