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二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暂住舟山市新城管委会**街道**市场**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镇**行政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7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租住的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市场**路**号房屋二楼,容留范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
2.同年7月19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在上述暂住处容留范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3.同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上述暂住处容留范某某、毛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玲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