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凤凰县**镇**城**栋**单元**号的私人住宅、凤凰县**镇**大酒店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已另案处理)、丁某某(已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田某某联系何某某让何某某帮忙购买1000元约2克的冰毒吸食,何某某购买好冰毒后田某某因在家中吸毒不便,便来到凤凰县**镇**大酒店开房,二人在酒店内**号房用自制简易吸毒工具轮流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9月26日下午,田某某联系何某某让何某某帮忙购买700元约1克的冰毒吸食,晚上22时许何某某购买好冰毒后来到凤凰县**镇**城**栋**单元**号住宅中,二人用自制简易吸毒工具轮流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没多久丁某某也来到田某某家中,三人轮流吸食冰毒。吸完后,丁某某先行离开田某某家,何某某直到第二天早上7时许才离开田某某家。
3、何某某离开田某某家后,于2019年9月27日下午联系田某某想去她家吸食冰毒,田某某表示同意后何某某来到田某某家中,二人用自制简易吸毒工具轮流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凤凰县沱江镇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宾馆开房记录等;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6.其他证据: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奇
(院印)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4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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