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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外号“山田”,女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4********,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凤凰县********单元**号的私人住宅、凤凰县****大酒店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已另案处理)、丁某某(已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田某某联系何某某让何某某帮忙购买1000元约2克的冰毒吸食,何某某购买好冰毒后田某某因在家中吸毒不便,便来到凤凰县****大酒店开房,二人在酒店内**号房用自制简易吸毒工具轮流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9月26日下午,田某某联系何某某让何某某帮忙购买700元约1克的冰毒吸食,晚上22时许何某某购买好冰毒后来到凤凰县********单元**号住宅中,二人用自制简易吸毒工具轮流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没多久丁某某也来到田某某家中,三人轮流吸食冰毒。吸完后,丁某某先行离开田某某家,何某某直到第二天早上7时许才离开田某某家。

3、何某某离开田某某家后,于2019年9月27日下午联系田某某想去她家吸食冰毒,田某某表示同意后何某某来到田某某家中,二人用自制简易吸毒工具轮流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凤凰县沱江镇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宾馆开房记录等;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6.其他证据: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奇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4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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