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号**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蒲某某在其租住的贵阳市南明区**坡**号**栋**单元**楼**号家中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蒲某某、被告人田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苗
检察官助理 闵密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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