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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机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3********,汉族,高中毕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栋**单元**号,住址**。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9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7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其贵阳市南明区嘉陵巷34号2栋2单元3号的住所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白某某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品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量刑建议、换押证、简易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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