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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936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5********,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自己租住的昆明市盘龙区**小区**苑**栋**室,容留杨某某(男,42岁,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已另案处理)、王某某(女,27岁,行政处罚)、张某某(女,26岁,行政处罚)至17时20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吸毒工具马壶三个,毒品可疑物四袋,净重3.42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柳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提取、扣押笔录;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予以容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

2020年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 卷宗材料三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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