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号。2019年6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0月因吸毒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2020年8月19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900元,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 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阳泉市城区**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吸食毒品。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阳泉市城区**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吸食毒品。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阳泉市城区**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吸食毒品。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阳泉市城区**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吸食毒品。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阳泉市城区**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田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晔

检察官助理郭凯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