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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组,现住四川省崇州市**镇**小区**号。2016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某在其位于崇州市**镇**小区**号的住所中吸食毒品。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在其位于崇州市**镇**小区**号的住所中吸食毒品。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某在其位于崇州市**镇**小区**号的住所中吸食毒品。

2020年9月23日,田某某被崇州市公安局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钟娇莹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在案扣押苹果6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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