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庄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其停在庄河市**桥下的车上容留刘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其停在庄河市**边的车上容留刘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租住的庄河市华辰名城的一个日租房内容留殷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8月8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邀请刘某甲到其租住的庄河市华辰名城小区的一日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并向刘某甲发送了位置信息,刘某甲按照位置信息来到该日租房,与田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日上午,刘某甲离开后,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二人均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证确认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青
检察官助理:刘玉俊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