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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0********,佤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荣成市**街道**楼**宿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荣成市**街道**宿舍**楼**宿舍内,多次容留陈某某不勒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芳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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