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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85********,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4月2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自2019年2月份以来,在自己经营的广饶县**镇**街**内多次容留、介绍王某某、吴某某、程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并对卖淫者和嫖娼者从中介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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