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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启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及下属各街道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并指派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疫情防控人员开展防控工作。

2020年2月16日,宜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昌城区小区封闭管理的通告》,该通告规定自2020年2月17日24:00时起,在宜昌城区所有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居民无通行证一律不得出入。

2020年2月17日,宜昌市伍家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全封闭管理工作的通告》,该通告规定自2020年2月17日24:00时起,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所有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居民无通行证一律不得出入。

2020年2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欲进入处于封闭状态的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栋楼,宜昌市伍家岗区万寿桥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小组(以下简称**组)值守点工作人员李某甲(宜昌市伍家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知其没有《通行证》不能进入,田某某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该楼。次日14时许,田某某欲强行从该楼外出,**组值守点工作人员王某某(宜昌市伍家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知其没有《通行证》不能外出,田某某不听劝阻强行外出。王某某即向息某某(宜昌市伍家岗区万寿桥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反应此情况,息某某接电话后赶到现场。

15时许,田某某欲再次进入该楼时,息某某、王某某要求田某某出示《通行证》,田某某拒不配合、强行冲岗,对息某某、王某某拳打脚踢并进行辱骂,导致息某某鼻部挫伤、面部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诊断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案发现场视听资料;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防疫期间对人员管制的禁令,屡次不服从防疫值守人员劝阻,对值守人员实施暴力行为,强行进出封闭的楼栋,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凡刚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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