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58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镇**村**组,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镇**工业园。曾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20年7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定付,浙江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3时许,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接电话报警称瑞安市**街道**足浴店内有人随意殴打服务员,随地小便,随后被害人民警董某某与协警郑某某、蔡某某等人着制式服装、驾驶警车到现场处警。到达现场时,被告人田某某躺在该处一楼包厢的足浴沙发上,处于醉酒昏睡状态,被害人董某某用手蘸水抹脸的方式给其醒酒,并要求其说明身份,但被告人田某某未配合。后被害人董某某摸其裤兜想查看身份证件时,被告人田某某用手抓被害人董某某下体未果,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董某某头部三四下,又将其推翻,随后被告人田某某被制服,带回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醒酒和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左腹部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无违法犯罪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郑某某、苏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琼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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