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5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川TP****面包车超载搭乘8人(车辆核载8人),从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向合江镇方向,行驶至草坝镇林口村一组草合路时遇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四中队民警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执勤辅警华某某按照带班民警程某某的指令要求田某某靠边接受检查,田某某先是靠边停车,后在华某某靠近其驾驶室准备进行检查时突然启动车辆强行驾车逃离现场,车门窗将华某某右手挂住拖拽一段距离后致其倒地翻滚,致使华某某右肩部、右肘部等多处受伤。随后田某某再次停车并驾车返回现场,执勤交警报警后草坝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田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得到华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涛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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