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1时许,长安分局御苑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件传唤违法嫌疑人田某某时,被告人田某某拒不听从民警劝告,无理取闹,拒不离开派出所,在御苑派出所民警和辅警将其带至办案区时,田某某拒不配合,撕咬民警、辅警,致使1名民警右手被抓伤,5名辅警手部、胳膊等部位不同程度被咬伤、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暴力反抗,咬伤多名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安康医院)。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光盘一张,执法记录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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