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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妨害公务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海拉尔区河东客运站内与安检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海拉尔公安分局客运警务大队**邓某某、海拉尔公安分局客运警务大队民警刁某某正在执勤时发现此状况,于是上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民警刁某某被嫌疑人田某某以暴力手段抓伤其脸部。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亚男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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