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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妨害公务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3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凉州区公安局金羊派出所接到凉州区**镇**村**组徐某某报警称自己被不认识的小伙子在**镇**村**组**口腔附近殴打要求出警。值班民警吴某甲、蔡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王某某、陈某某到达凉州区**路**组**村警务室门前现场对在现场的吴某乙、高某某进行盘查询问时,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路过此处,主动凑到高某某身边与其说话,盘查民警吴某甲口头要求田某某离开,田某某不听民警吴某甲劝离,并趁吴某甲登记吴某乙、高某某信息时用拳头在民警吴某甲的面部左右下颌骨处各捣了一拳,后田某某被处警民警制服抓获。2019年12月2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吴某甲右侧面颊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田某某在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判处,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视频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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