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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30号

被告人田某某(自报),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和朋友去到本区大石街富石路463号华美达安可酒店(该酒店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集中医学观察酒店)要求入住被拒后,被告人田某某即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林某某、陈某某和酒店工作人员曾某进行推搡、殴打,并损毁防疫器材(因资料不详无法估价)。经鉴定,林某某、陈某某、曾某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受政府指派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防疫、检疫措施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韫琦

检察官助理:袁巧仪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册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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