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青州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到青州市**广场**座**楼无故殴打2名工作人员和1名顾客,摔倒商场内广告牌,脚踹轿车一辆。青州市公安局民警董某某、辅警李某某、仉某某接到**广场工作人员报警后,依法到现场处置并对田某某进行询问,田某某辱骂、殴打出警人员,致辅警仉某某面部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本案民事部分未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捉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2.证人证言:董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仉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青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俊

刘玉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在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