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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1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4时许,太和县公安局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小白楼社区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田某某时,遭田某某反抗,田某某将民警赵某某的手咬伤、裤子撕烂,并指使在场上访人员刘某某拿刀砍死民警,刘某某遂持刀先将辅警刘某甲砍伤,后持刀砸向民警赵某某,刘某某后被民警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进京上访一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证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永刚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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