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2********,汉族,技校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住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在天津市北辰区**小区**门处摔倒,路人发现后遂报警。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民警王某某和辅警薛某某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置警情,发现田某某与扶他起来的董某某发生争执,民警劝解二人并将二人隔开。后田某某无故辱骂民警,不仅不听民警的多次警告,还用手打了薛某某右侧脸部一拳,打了王某某左侧嘴角及胸部各一拳。经鉴定,薛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和王某某左胸部、面部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等证言;3.民警王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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