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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妨害公务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汉族,初中,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仁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其丈夫黄某某,为处理家庭纠纷,来到**镇**治安岗亭。田某某夫妇在治安岗亭内大吵大闹、拒不配合调解,被制止后离开岗亭。13时许,田某某返回岗亭,继续语言挑衅民警并站在岗亭外窗台边抓起办公桌上的鼠标丢打执法记录仪,民警向某某向田某某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时,田某某抢走其警官证并欲要离开现场,向某某向田某某索要警官证,田某某将警官证扔在地上,田某某欲离开时,黄某某上前以抓向某某衣领的方式阻碍民警控制田某某,田某某被控制过程中欲用嘴咬民警未果,遂连续两脚踢在向某某腿上。民警将黄某某、田某某两人带回了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春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兵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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