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8********,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镇**村,住临沭县**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疫情期间,因防疫工作需要,临沭县**小区北侧大门被禁止通行。2020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强行通过该大门时,被疫情防控执勤人员陈某某阻止,后被告人田某某因此将陈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时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临沭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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