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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6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日因本案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屏山县书楼镇松树村往加油站方向行驶,行至西村村楠木沟桥头处时遇民警设卡检查,被告人田某某在民警唐某某(警号********)向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骑车强行冲关将民警唐某某撞倒在地后驶离现场。随后,民警在团结村村公所处将其拦截。经鉴定,田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3.05MG/100ML。经鉴定,唐某某2019年10月1日受伤致体表遗留瘢痕长达3.5CM,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其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霞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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