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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6********,土家族,高中文化,原恩施市**小学门卫安保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街**巷**号**楼**室,因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恩施市**小学建立了《安保人员岗位职责》、《门卫室管理制度》、《**小学门卫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书》,明确要求门卫必须24小时在岗,不准擅离职守,门卫、保安必须严格执行来访人员出入登记手续等规定。2018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受聘于恩施市**小学担任门卫安保人员。2019年9月2日8时许,田某某违反相关制度要求,在学生上学之时未在校门口进行值守,而是脱岗在学校食堂用餐,致使恩施市**镇**村村民于某某通过无人在岗值守的恩施市**小学大门进入校园内持刀杀人,造成8名学生死亡、2名学生重伤,事件发生后产生赔付、医疗等费用支出688.939754万元,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刑事裁定书、门卫管理制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肖某某、金某某、韩某某、邹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4.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宗卿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已取保候审,住恩施市**街**巷**号**楼**室,联系电话:1558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视频U盘一个、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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