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伙同陈某甲、王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祁某某(五人均已被判刑)伪造廊坊市臻丽家园三期工程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冒用陕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海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臻丽家园三期工程《补充协议》,骗取了海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陕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进场通知书、收据、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陈某甲、卢某某、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印章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琪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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