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乡**村**区**号,捕前住河北省固安市**区**号,农民。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化名李某某),作为担保方在任丘市悦达汽车租赁服务部穆某某处,协助许某某租赁东风悦达起亚K5轿车一辆。2014年6月22日田某某谎称该车为自己所有,将此车以1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梁某某和姜某某。经鉴定,该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71869元。现该涉案车辆已由派出所扣押后返还穆某某,且被告人田某某赔偿梁某某与姜某某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汽车租赁合同书、售车协议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梁某某、姜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车辆的价格鉴证报告书;
6辨认笔录:穆某某、于某某、姜某某、许某某对被告人田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爱平
助理检察员:刘 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