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79********,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9日由该局决定并对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解除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18年3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5日由该局决定并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将该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与沭阳县**镇政府签订投资合同,约定**镇政府免费提供土地,由被告人田某某建设80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兴办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中还约定,被告人田某某必须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投资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田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投资保证金,致使合同终止。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上述情况下,谎称该工程经建设部门审核符合开工条件,准予开工,以宿迁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与刘某某签订工程发包协议书,并骗取刘某某工程保证金30万元。该保证金被被告人田某某用于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柏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飞林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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