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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合同诈骗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6314,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号,: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2020年7月3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田某某因向殷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提供担保被殷某某起诉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8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田某某名下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社区**路**住宅楼**单元**室的楼房(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2018年11月12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某某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1月26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田某某送达(2018)冀0828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冀08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田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2019年初,田某某欲将该房屋出售,并把出售信息公开发布。2019年10月30日,田某某与郝某某达成房屋买卖口头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以总价920000.00元出售给郝某某,当场收取购房定金60000.00元,田某某隐瞒了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的真相;2019年11月14日,田某某又收取郝某某购房款140000.00元。2019年11月,被告人田某某因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起诉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9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8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再次将田某某名下坐落于**镇**社区**路**住宅楼**单元**室的楼房(房产证号:**)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2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11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田某某送达(2019)冀0828民初**号民事裁定书,田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该房屋已经被法院两次查封、无法过户给郝某某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相,与郝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继续收取郝某某180000.00元购房款。后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被郝某某发现该房屋已被查封,田某某又向郝某某谎称会马上办理解封事宜,但截至案发,田某某未能解封其房产,也未退还购房款。在田某某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其妻子王某甲于2020年7月18日、7月28日,分两次共退还郝某某全部购房款380000.00元,2020年9月2日,田某某向郝某某支付利息3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出售人声明、购房款收付凭证及银行明细、房产档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卷宗、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殷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郝某某、唐某某提供的视频和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经被法院两次查封、无法过户给买受人的真相,骗取他人购房款380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金琢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社区**。

2.随案移送侦查卷4册和起诉卷1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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