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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219851102l933,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乡**路**组。2018年10月24日,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平罗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六千七百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l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变造他人机动车驾驶证后驾驶一辆宁A****P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从银川出发前往平罗,车辆行驶至平罗县城关镇翰林大街与团结西路交叉路口处时,因在接受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检查时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l576967****)

2.侦查卷宗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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