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现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因其驾驶证被注销,遂将许某某驾驶证(系其捡拾)上照片替换为自己照片并重新塑封。后田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接受处罚。2019年12月21日11时许,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7/冀B**挂蓝色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蓟州区喜邦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当日,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6000元,行政拘留十日。经鉴定,该机动车驾驶证是假驾驶证。
被告人田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颖
检察官助理:贾吉龙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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