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栓,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务工,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变造田某的A2驾驶证,将自己照片粘贴在驾驶证上,并多次使用。2020年8月10日15时许,田某某驾车行驶至长深高速临沂东出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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