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七台河市**局**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6.086478万元。
1.2016年,**局为各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过程中,要求各煤矿补全2015年之前“储量动态监测报告”,黑龙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了为部分煤矿制作“储量动态监测报告”的业务,**公司初期制作的报告曾被**局储量科退回返工,**局也曾到各煤矿抽查复核**公司制作的报告。**公司法人孙某某请托田某某尽快评审**公司做出的“储量动态监测报告”,不要对**公司做出的报告进行复检复核,以减少**公司的成本,并承诺每份报告给田某某人民币2000元,田某某默认了孙某某的提议。之后,**公司在田某某的帮助下,共为60余家煤矿出具“储量动态监测报告”。2016年11月末至2017年,孙某某先后在万宝公园停车场、田某某办公室送给田某某1张建设银行卡和现金人民币3万元,之后,田某某先后从该银行卡内取出人民币7万元。田某某共计收受孙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2016年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霍某某在田某某办公室给田某某人民币1万元, 希望田某某以后多照顾**公司。2017年初,霍某某经营的**公司承揽了本市70余家煤矿的超层越界测绘业务。田某某到各区县督导“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对“超层越界测绘报告”提出技术方面的要求,此后各区县对**公司出具的超层越界测绘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公司对报告进行返工。霍某某听说此专项行动的实际负责人为田某某,便到田某某办公室向其请教如何修改报告,并表达想尽快通过报告的审核、待整治行动结束后再来感谢的意愿,田某某默许了霍某某的提议。2018年2月,霍某某为表示感谢,在田某某办公室送给田某某人民币5万元。田某某共计收受霍某某人民币6万元。
3. 2016年,田某某准备将我市建筑石材后备基地的测绘、勘查、调查项目交给王某某经营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在向时任**局局长刘某某推荐由王某某经营的**公司承揽此项目后,田某某没有要求进行招投标程序,直接让**公司承揽石材后备基地的测绘项目,并安排他人与**公司签订“七台河市地质资料实地核查项目(非煤一期)”承包合同,合同标的额102.66万元。2017 年5月中旬,王某某为表示感谢,安排**公司法人宋某某、员工马某某在**公司购买一辆别克牌昂科威吉普车送给田某某,其中购车价格为23.22万元,选装内饰0.8万元,新车保险0. 856478万元,车辆购置税2.21万元,总计花费人民币27. 086478万元。
4.2016年末,**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赫某某找到田某某帮忙提高**公司业务量,田某某将其熟悉的多家采石场推荐给**公司制作储量年度报告,赫某某提议按照报告份数给田某某提成,田某某默许此提议。之后**公司共为31家采石场制作储量报告,2018年至2020年春节前,赫某某多次在田某某办公室送给田某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
田某某涉嫌受贿犯罪所得46.086478万元,均被田某某用于日常生活支出,田某某到案后已全部返赃。
经调查,2020年7月28日,市监委工作人员从田某某家楼下将田某某带至市监察委监管中心,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田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孙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补充材料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